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訴訟代理人 劉瑞明 被告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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