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3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泰順
朱菲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7684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朱菲菲犯如附表一㈠、附表二㈠、㈢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㈠、附表二㈠、㈢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玖張,均沒收。
吳泰順犯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㈣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㈡、附表二㈡、㈣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肆拾貳張、送貨單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㈠ 陳俊卿 於擔任成標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號5樓之1,登記負責人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為高銘,下稱成標公司)、永而利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1段110號2樓之15,登記負責人自95年12月14日起為 許清榮 ,下稱永而利公司)、禾宗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登記負責人自96年2月5日至96年12月13日間為朱菲菲,自96年12月14日起為吳泰順,下稱禾宗公司)、景萌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1段99號11樓之8,登記負責人自95年11月2日起為 江釘雄 ,下稱景萌公司)、航綺興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1段110號2樓之15,登記負責人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5月22日為 賴天寶 ,自96年5月23日起為 劉富貴 ,下稱航綺公司)、晟盟企業有限公司詮浤實業有限公司徐恩華 自92年11月19日起擔任晟盟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92年11月17日起擔任詮浤實業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下稱晟盟公司、詮浤公司)、喜端實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四段104號4樓,登記負責人自94年3月21日起為 林雲水 ,下稱喜端公司)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負責各該公司資金調度、營運、信用卡等業務。
林家榆 係陳俊卿之同居人,並自95年12月起負責成標公司、航綺公司會計及信用卡業務, 賴瑞龍 係陳俊卿之友人;另 楊松龍 亦為陳俊卿之友人,並為財葆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之7,下稱財葆公司)、欣朝實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里○○路486之1號,下稱欣朝公司)之負責人, 施瓊 珠亦為陳俊卿之友人,並為芳溢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1段110號2樓之15,下稱芳溢公司)之負責人,許清榮則為吳泰順之表兄弟(賴天寶、劉富貴、楊松龍均另經檢察官通緝中,許清榮業於98年2月3日死亡,施瓊珠於98年9月23日死亡,江釘雄因腦幹出血,呈半植物人狀態,昏迷指數6-7分)。
㈡吳泰順、朱菲菲與陳俊卿、賴瑞龍、 王正忠 、年籍姓名不
詳綽號「 謝正 」之成年人、某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為「 張德欽 」之成年男子(已歿,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4行誤載為「 張瑞欽 」)、施瓊珠,就其各人所涉部分,而分別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陳俊卿以招攬信用不佳、無職業等不符銀行發卡及信用貸款條件之人,以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以申請信用卡培養信用、朋分信用卡刷卡消費、或代辦信用卡收取代辦費等條件,而於
96年4、5月間,透過張德欽、某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取得吳泰順、朱菲菲個人資料及同意授權後,於不詳時地製作吳泰順、朱菲菲於芳溢公司、禾宗公司等處任職年所得不實之扣繳憑單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詳如附表一所示)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方法,持向附表一所示之各銀行申請信用卡,致各銀行陷於錯誤,而分別同意核發信用卡並寄往陳俊卿所使用附表一所示帳寄地址。嗣陳俊卿、賴瑞龍等於取得信用卡後,再分持吳泰順、朱菲菲之信用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持向附表一所示之各特約商店消費或預借現金,致如附表一所示銀行誤認吳泰順、朱菲菲確有資力清償消費款項,因此陷於錯誤而如數核撥如附表一所示消費款項,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及各該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徵信之正確性。
㈢另陳俊卿、賴瑞龍、林家榆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陳俊
卿、賴瑞龍前所取得吳泰順、朱菲菲之信用卡,分別與吳泰順、朱菲菲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吳泰順、朱菲菲均未於成標公司處消費,竟在成標公司等處,由陳俊卿指示林家榆製作未實際交易消費之簽帳單、送貨單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告知不知情之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儀公司)、RS888網路公司人員持卡人、消費金額、信用卡號,據以主張而行使未實際交易消費之簽帳單及送貨單,導致附表二所示銀行陷於錯誤撥款予樺儀公司、RS888網路公司,經各該公司扣除手續費後再將消費款項匯入成標公司在玉山銀行城中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並由陳俊卿、林家榆將部分款項轉匯至賴瑞龍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所申設帳號為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假消費真詐財之方式詐取款項並朋分花用,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銀行、各該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徵信正確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泰順、朱菲菲於偵查、本院審理均坦承在卷(見98年偵字第9152號卷㈤第125至128頁、第162至163頁、99年易字第2150號卷99年8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核與證人陳俊卿於偵查時所為證述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第24至32頁);此外並有玉山銀行城中分行98年9月8日玉山城中字第0980902002號函及所附成標公司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98年偵字第9152號卷第79至103頁)、吳泰順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朱菲菲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芳溢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第118至119頁、第124頁)等件在卷可稽,此外:
㈠就吳泰順部分:有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98年6月1日(98)荷銀法字第1800號函及所附吳泰順信用卡申請書、芳溢公司95年3至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㈥第155頁、第173至180頁)、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7月28日(98)荷銀法字第2408號函及所附吳泰順信用卡帳單(
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㈧第32至55頁)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9年4月12日(99)荷銀法字第0773號函及所附吳泰順信用卡消費明細等件可佐(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卷㈢第134至156頁,下稱本院卷㈢);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8年6月10日玉山卡(風)字第0980601005號函及所附吳泰順信用卡消費明細、申請書、芳溢公司95年3至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㈥第127頁、第129頁、第136至137頁)、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9年4月7日玉山卡(風)字第0990330006號函等件可佐(見本院卷㈢第15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6月1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0338號函及所附吳泰順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禾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禾宗公司96年1至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㈥第92頁、第112至115頁)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3月30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144號函等件可佐(見本院卷㈢第158頁)。
㈡就朱菲菲部分:有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98年6月1日(98)荷銀法字第1800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申請書、芳溢公司95年3至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㈥第155頁、第184至187頁)、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7月28日(98)荷銀法字第2408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帳單(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㈧第32至33頁、第100至109頁)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9年4月12日(99)荷銀法字第0771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消費明細等件可佐(見本院卷㈡第297至307頁);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0日(98)新光銀信卡字第2374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申請書、健保卡影本、芳溢公司95年3至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荷蘭銀行信用卡影本(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㈥第193頁、第212至217頁)、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31日(98)新光銀信卡字第3169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消費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㈨第3頁、第13頁、第75至81頁)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6日(99)新光銀信卡字第1309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消費明細等件可佐(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卷㈡第308至317頁,下稱本院卷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8年6月1日國世業控字第0980000338號函及所附朱菲菲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芳溢公司95年3至12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荷蘭銀行信用卡影本、新光銀行信用卡影本(見98年度偵字第9152號卷㈥第92頁、第121至126頁)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9年3月30日國世業控字第0990000140號函等件可佐(見本院卷㈡第318頁)。
㈢是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認被告吳泰順、朱菲菲出於任意性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明確,被告二人之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被告吳泰順、朱菲菲雖未參與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製作,然於交付身分資料時,即已知悉係欲提供他人申請銀行信用卡或開戶、設立公司等使用,或經被告朱菲菲本人親自於文件上上簽名,是此部分陳俊卿等人持各該信用卡消費或製作簽帳單等舉措,係經各該人頭即被告吳泰順、朱菲菲概括授權,應可認定。是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等與陳俊卿、賴瑞龍、王正忠、年籍姓名不詳綽號「謝正」之成年人、某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為「張德欽」之成年男子、施瓊珠就各該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吳泰順、朱菲菲雖非芳溢公司負責人,惟由共犯陳俊卿與具有該身分之施瓊珠,共同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依刑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又附表一㈠編號3、附表一㈡編號3部分,係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時遂行其詐欺取財之部分,因銀行未陷於錯誤而核卡,應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表一㈠消費明細編號1、30、附表一㈠編號3、附表一㈡消費明細編號1、4
3、附表一㈡編號3部分,係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時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與取得信用卡後第一次之消費行為、或是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又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於成標公司消費名義,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個別發卡銀行之同一之法益而為之詐欺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所持用之各該銀行卡別,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另就被告吳泰順所犯罪事實二㈣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送貨單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已起訴之有罪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判。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素行尚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同意擔任陳俊卿等人頭並申請信用卡,任由陳俊卿等製作未實際交易之不實消費簽帳單、送貨單詐得款項或消費,有害信用卡之交易機能及社會金融秩序,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尚未與發卡銀行和解,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於本案係處於擔任人頭之地位,被告吳泰順因提供身分資料而獲取新臺幣2萬元之利益,被告朱菲菲無證據證明實際上已獲取利益,各該銀行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至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制定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以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則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是此次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前開司法院釋示法理之明文化,自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問題,是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
五、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單、送貨單,為共犯陳俊卿等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另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因約定屬發卡銀行所有,又被告等所偽造之扣繳憑單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亦於申請信用卡時提出行使,而屬發卡銀行所有之物,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所示未扣案之簽單、送貨單,因實際消費時點詎今已有相當時間,時隔甚久,衡情被告鮮有妥為留存之可能,本院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附表一㈠朱菲菲-95年7月1日後之消費明細┌──┬───────┬────────┬───────┬────────┬─────────────────────────────────┬───────────────┬───────┐│編號│銀行別│卡別│辦卡所附文件│施用詐術方式│消費明細編號│宣告刑│備註│├──┼───────┼────────┼───────┼────────┼──┬───┬─────────────────────┬────┼───────────────┼───────┤│1│荷商荷蘭銀行股│梵谷VISA白金卡│95年3月至12月│1.行使業務登載不│1│960728│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寶慶│792│編號1:│最後繳款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芳溢實業有限公│實之芳溢實業有├──┼───┼─────────────────────┼────┤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96.10.25│││(000000核准)││司各類所得扣繳│限公司95年3至│2│960728│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55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目前欠款│││││暨免扣繳憑單(│12月各類所得扣├──┼───┼─────────────────────┼────┤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68,820元│││帳寄地址:││685000元、臺北│繳暨免扣繳憑單│3│960730│CARNIVAL-010TAIPEI│1,098│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漢││市○○區○○街│(000000元)├──┼───┼─────────────────────┼────┤│約金│││口街1段110號2││1段110號2樓之│2.於申請書上填載│4│960816│安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60,000│編號2至29:││││樓之15││15、負責人施│不實收入│├───┼─────────────────────┼────┤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業務登載不實文│││││瓊珠)、申請書│││960816│安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4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書因已行使交付│││││││├───┼─────────────────────┼────┤二十八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不予宣告沒收││││││││960816│安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00│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60820│永昌輪胎行│14,900││││││││├──┼───┼─────────────────────┼────┤││││││││6│960822│大潤發基隆店│7,440││││││││├──┼───┼─────────────────────┼────┤││││││││7│960826│瑞泉加油站│1,500││││││││├──┼───┼─────────────────────┼────┤││││││││8│960829│台亞明德站│1,408││││││││├──┼───┼─────────────────────┼────┤││││││││9│960902│瑞泉加油站│1,450││││││││├──┼───┼─────────────────────┼────┤││││││││10│960905│瑞泉加油站│1,270││││││││├──┼───┼─────────────────────┼────┤││││││││11│960908│瑞泉加油站│1,460││││││││├──┼───┼─────────────────────┼────┤││││││││12│960912│瑞泉加油站│1,520││││││││├──┼───┼─────────────────────┼────┤││││││││13│960915│台灣中油瑞芳站│1,400││││││││├──┼───┼─────────────────────┼────┤││││││││14│960919│台灣中油瑞芳站│1,000││││││││├──┼───┼─────────────────────┼────┤││││││││15│960921│台灣中油瑞芳站│1,000││││││││├──┼───┼─────────────────────┼────┤││││││││16│960923│台灣中油北埔站│1,000││││││││├──┼───┼─────────────────────┼────┤││││││││17│960923│帝堡汽車旅館│4,400││││││││├──┼───┼─────────────────────┼────┤││││││││18│960928│慶達加油站│1,000││││││││├──┼───┼─────────────────────┼────┤││││││││19│961001│台灣中油瑞芳站│1,000││││││││├──┼───┼─────────────────────┼────┤││││││││20│961003│台灣中油瑞芳站│1,000││││││││├──┼───┼─────────────────────┼────┤││││││││21│961005│慶達加油站│1,000││││││││├──┼───┼─────────────────────┼────┤││││││││22│961029│佳泉加油站有限公司│1,000││││││││├──┼───┼─────────────────────┼────┤││││││││23│961031│瑞泉加油站│1,000││││││││├──┼───┼─────────────────────┼────┤││││││││24│961104│瑞泉加油站│1,000││││││││├──┼───┼─────────────────────┼────┤││││││││25│961102│佳泉加油站有限公司│1,000││││││││├──┼───┼─────────────────────┼────┤││││││││26│961106│全國加油站五股交流道站│1,000││││││││├──┼───┼─────────────────────┼────┤││││││││27│961109│佳泉加油站有限公司│1,000││││││││├──┼───┼─────────────────────┼────┤││││││││28│961115│楓江加油站有限公司│1,000││││││││├──┼───┼─────────────────────┼────┤││││││││29│961124│瑞泉加油站│1,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新鑽MASTER白金卡│身分證影本、健│1.行使業務登載不│30│960728│鈦伝科技有限公司│40,000│編號30:│最後繳款日│││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保卡影本、芳溢│實之芳溢實業有├──┼───┼─────────────────────┼────┤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96.10.15│││(000000申請)││實業有限公司95│限公司95年3至│31│960803│中油東明路站│932│,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目前欠款│││││年3至12月各類│12月各類所得扣├──┼───┼─────────────────────┼────┤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243,891元│││帳寄地址:││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2│960805│玄山銀樓│10,0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漢││繳憑單(000000│(0000000元)├──┼───┼─────────────────────┼────┤│約金)│││口街1段110號2││0元、負責人施│2.於申請書上填載│33│960805│新昌明機車行│70,000│編號31至52:││││樓之15││瓊珠、臺北市中│不實收入├──┼───┼─────────────────────┼────┤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業務登載不實文│││○○○區○○街○段││34│960805│樺勛加油站│1,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書因已行使交付│││││110號2樓之15)│├──┼───┼─────────────────────┼────┤二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不予宣告沒收│││││、申請書、荷蘭││35│960806│台灣中油海濱站│932│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銀行信用卡影本│├──┼───┼─────────────────────┼────┤壹日。││││││││36│960807│鈦伝科技有限公司│31,000││││││││├──┼───┼─────────────────────┼────┤││││││││37│960811│台灣中油海濱站│838││││││││├──┼───┼─────────────────────┼────┤││││││││38│960814│新昌明機車行│18,000││││││││├──┼───┼─────────────────────┼────┤││││││││39│960816│台灣中油瑞芳站│992││││││││├──┼───┼─────────────────────┼────┤││││││││40│960817│新昌明機車行│6,600││││││││├──┼───┼─────────────────────┼────┤││││││││41│960820│真赫汽車音響精品│40,000││││││││├──┼───┼─────────────────────┼────┤││││││││42│960825│真赫汽車音響精品│6,600││││││││├──┼───┼─────────────────────┼────┤││││││││43│960828│真赫汽車音響精品│16,200││││││││├──┼───┼─────────────────────┼────┤││││││││44│960831│佳泉加油站有限公司│800││││││││├──┼───┼─────────────────────┼────┤││││││││45│960901│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800││││││││├──┼───┼─────────────────────┼────┤││││││││46│960904│慶達加油站│800││││││││├──┼───┼─────────────────────┼────┤││││││││47│960916│台灣中油海濱站│1,097││││││││├──┼───┼─────────────────────┼────┤││││││││48│960917│真赫汽車音響精品│18,200││││││││├──┼───┼─────────────────────┼────┤││││││││49│960919│真赫汽車音響精品│6,200││││││││├──┼───┼─────────────────────┼────┤││││││││50│961017│新昌明機車行│9,200││││││││├──┼───┼─────────────────────┼────┤││││││││51│961019│台亞基隆中正路站│900││││││││├──┼───┼─────────────────────┼────┤││││││││52│961023│福林加油站│800│││├──┼───────┼────────┼───────┼────────┼──┴───┴─────────────────────┴────┼───────────────┼───────┤│3│國泰世華商業銀│悠遊聯名MASTER白│身分證影本、健│1.行使業務登載不│未核卡,無消費紀錄│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核卡│││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卡│保卡影本、芳溢│實之芳溢實業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000000申請)││實業有限公司95│限公司95年3至││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業務登載不實文│││││年3至12月各類│12月各類所得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因已行使交付│││帳寄地址:││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予宣告沒收│││臺北市中正區漢││繳憑單(000000│(0000000元)│││。│││口街1段110號2││0元、負責人施│2.於申請書上填載││││││樓之15││瓊珠、臺北市中│不實收入││││││○○○區○○街○段│││││││││110號2樓之15)│││││││││、申請書、荷蘭│││││││││銀行信用卡影本│││││││││、新光銀行信用│││││││││卡影本│││││└──┴───────┴────────┴───────┴────────┴─────────────────────────────────┴───────────────┴───────┘附表一㈡吳泰順-95年7月1日後之消費明細┌──┬───────┬────────┬───────┬────────┬─────────────────────────────────┬───────────────┬───────┐│編號│銀行別│卡別│辦卡所附文件│施用詐術方式│消費明細編│宣告刑│備註│├──┼───────┼────────┼───────┼────────┼──┬───┬─────────────────────┬────┼───────────────┼───────┤│1│荷商荷蘭銀行股│梵谷VISA白金卡│芳溢實業有限公│1.行使業務登載不│1│960813│中清加油站│1,611│編號1:│最後繳款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司95年3至12月│實之芳溢實業有├──┼───┼─────────────────────┼────┤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97.11.27│││(000000核准)││各類所得扣繳暨│限公司95年3至│2│960814│中清加油站│1,04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目前欠款│││││免扣繳憑單(│12月各類所得扣├──┼───┼─────────────────────┼────┤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45,799元│││帳寄地址:││935000元、台北│繳暨免扣繳憑單│3│960824│WILDFIRE-AIRPORTHONGKONG│1,95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延││市○○區○○街│(000000元)├──┼───┼─────────────────────┼────┤│約金)│││平南路61號5樓││1段110號2樓之│2.於申請書上填載│4│960921│中清加油站│452│編號2至42:││││之1││15、負責人施瓊│不實收入├──┼───┼─────────────────────┼────┤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業務登載不實文│││││珠)、申請書││5│960928│中清加油站│54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書因已行使交付││││││├──┼───┼─────────────────────┼────┤四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不予宣告沒收│││││││6│961106│中清加油站│1,780│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61204│僑光加油站│1,228││││││││├──┼───┼─────────────────────┼────┤││││││││8│961204│台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355││││││││├──┼───┼─────────────────────┼────┤││││││││9│961210│中清加油站│902││││││││├──┼───┼─────────────────────┼────┤││││││││10│961227│中清加油站│480││││││││├──┼───┼─────────────────────┼────┤││││││││11│961231│中清加油站│400││││││││├──┼───┼─────────────────────┼────┤││││││││12│970115│僑光加油站│1,000││││││││├──┼───┼─────────────────────┼────┤││││││││13│970201│中清加油站│1,200││││││││├──┼───┼─────────────────────┼────┤││││││││14│970225│僑光加油站│375││││││││├──┼───┼─────────────────────┼────┤││││││││15│970307│中清加油站│700││││││││├──┼───┼─────────────────────┼────┤││││││││16│970311│中清加油站│646││││││││├──┼───┼─────────────────────┼────┤││││││││17│970402│台灣中油重陽路站│1,000││││││││├──┼───┼─────────────────────┼────┤││││││││18│970415│中清加油站│1,000││││││││├──┼───┼─────────────────────┼────┤││││││││19│970502│中清加油站│1,050│││││││││├───┼─────────────────────┼────┤│││││││││970502│中清加油站│1,050││││││││├──┼───┼─────────────────────┼────┤││││││││20│970509│中清加油站│600││││││││├──┼───┼─────────────────────┼────┤││││││││21│970514│台灣銀行-CD/ATM│20,000│││││││││├───┼─────────────────────┼────┤│││││││││970514│台灣銀行-CD/ATM│20,000│││││││││├───┼─────────────────────┼────┤│││││││││970514│台灣銀行-CD/ATM│20,000│││││││││├───┼─────────────────────┼────┤│││││││││970514│台灣銀行-CD/ATM│20,000││││││││├──┼───┼─────────────────────┼────┤││││││││22│970519│中清加油站│430││││││││├──┼───┼─────────────────────┼────┤││││││││23│970531│台灣中油重陽路站│1,475││││││││├──┼───┼─────────────────────┼────┤││││││││24│970603│中清加油站│1,320││││││││├──┼───┼─────────────────────┼────┤││││││││25│970605│高鐵台北站│500││││││││├──┼───┼─────────────────────┼────┤││││││││26│970606│高鐵台中站│700││││││││├──┼───┼─────────────────────┼────┤││││││││27│970608│台灣中油桂林路站│2,005││││││││├──┼───┼─────────────────────┼────┤││││││││28│970609│僑光加油站│901│││││││││├───┼─────────────────────┼────┤│││││││││970609│僑光加油站│900││││││││├──┼───┼─────────────────────┼────┤││││││││29│970614│鋤燒餐飲有限公司│1,314││││││││├──┼───┼─────────────────────┼────┤││││││││30│970705│CHANGFOOTMASSAGE&SSAMUTPRAKARN│1,107││││││││├──┼───┼─────────────────────┼────┤││││││││31│970714│分期預借│138,000││││││││├──┼───┼─────────────────────┼────┤││││││││32│970801│中清加油站│750││││││││├──┼───┼─────────────────────┼────┤││││││││33│970802│CHINYIHSINGTAIPEI│776││││││││├──┼───┼─────────────────────┼────┤││││││││34│970808│中清加油站│1,315││││││││├──┼───┼─────────────────────┼────┤││││││││35│970904│中清加油站│731││││││││├──┼───┼─────────────────────┼────┤││││││││36│970911│中清加油站│900││││││││├──┼───┼─────────────────────┼────┤││││││││37│971006│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500││││││││├──┼───┼─────────────────────┼────┤││││││││38│97101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190││││││││├──┼───┼─────────────────────┼────┤││││││││39│971013│中清加油站│920││││││││├──┼───┼─────────────────────┼────┤││││││││40│971023│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41│971028│中清加油站│750││││││││├──┼───┼─────────────────────┼────┤││││││││42│971105│中清加油站│1,262│││├──┼───────┼────────┼───────┼────────┼──┼───┼─────────────────────┼────┼───────────────┼───────┤│2│玉山商業銀行股│ 王建民 認同卡│芳溢實業有限公│1.行使業務登載不│43│960912│頂好Wellcome│1,200│編號43:│無欠款│││份有限公司│MASTER白金卡│司95年3至12月│實之芳溢實業有├──┼───┼─────────────────────┼────┤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000申請)│0000000000000000│各類所得扣繳暨│限公司95年3至│44│960921│中清加油站│1,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業務登載不實文│││││免扣繳憑單(│12月各類所得扣├──┼───┼─────────────────────┼────┤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書因已行使交付│││帳寄地址:││935000元、台北│繳暨免扣繳憑單│45│960921│台灣中油池上站│1,32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予宣告沒收│││臺北市中正區漢││市○○區○○街│(000000元)├──┼───┼─────────────────────┼────┤│。│││口街1段110號2││1段110號2樓之│2.於申請書上填載│46│960922│東澳加油站│1,000│編號44至73:││││樓之15││15、負責人施瓊│不實收入├──┼───┼─────────────────────┼────┤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珠)、申請書││47│960923│大富岡加油站│1,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三十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48│960923│雙發飯店│4,300│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960924│台灣中油二林站│1,000││││││││├──┼───┼─────────────────────┼────┤││││││││50│960928│中清加油站│1,000││││││││├──┼───┼─────────────────────┼────┤││││││││51│961127│僑光加油站│1,720││││││││├──┼───┼─────────────────────┼────┤││││││││52│961204│僑光加油站│800││││││││├──┼───┼─────────────────────┼────┤││││││││53│961210│中清加油站│902││││││││├──┼───┼─────────────────────┼────┤││││││││54│961227│中清加油站│1,000││││││││├──┼───┼─────────────────────┼────┤││││││││55│961231│中清加油站│1,000││││││││├──┼───┼─────────────────────┼────┤││││││││56│970115│僑光加油站│400││││││││├──┼───┼─────────────────────┼────┤││││││││57│970131│高鐵台中站│555││││││││├──┼───┼─────────────────────┼────┤││││││││58│970201│中清加油站│650││││││││├──┼───┼─────────────────────┼────┤││││││││59│970225│僑光加油站│1,000││││││││├──┼───┼─────────────────────┼────┤││││││││60│970307│中清加油站│636││││││││├──┼───┼─────────────────────┼────┤││││││││61│970311│中清加油站│700││││││││├──┼───┼─────────────────────┼────┤││││││││62│970402│台灣中油重陽路站│732││││││││├──┼───┼─────────────────────┼────┤││││││││63│970415│中清加油站│871││││││││├──┼───┼─────────────────────┼────┤││││││││64│970509│中清加油站│730││││││││├──┼───┼─────────────────────┼────┤││││││││65│970519│中清加油站│800││││││││├──┼───┼─────────────────────┼────┤││││││││66│970603│中清加油站│1,000││││││││├──┼───┼─────────────────────┼────┤││││││││67│970801│中清加油站│1,000││││││││├──┼───┼─────────────────────┼────┤││││││││68│970808│中清加油站│1,000││││││││├──┼───┼─────────────────────┼────┤││││││││69│970904│中清加油站│731││││││││├──┼───┼─────────────────────┼────┤││││││││70│970911│中清加油站│500││││││││├──┼───┼─────────────────────┼────┤││││││││71│971011│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299││││││││├──┼───┼─────────────────────┼────┤││││││││72│971013│中清加油站│920││││││││├──┼───┼─────────────────────┼────┤││││││││73│971028│中清加油站│750│││├──┼───────┼────────┼───────┼────────┼──┴───┴─────────────────────┴────┼───────────────┼───────┤│3│國泰世華商業銀│悠遊聯名MASTER白│身分證影本、健│1.行使業務登載不│未核卡,無消費紀錄│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核卡│││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卡│保卡影本、禾宗│實之禾宗企業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000000申請)││企業有限公司96│限公司96年1至││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業務登載不實文│││││年1至12月各類│12月各類所得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因已行使交付│││帳寄地址:││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予宣告沒收│││臺北市中正區延││繳憑單(000000│(0000000元)│││。│││平南路61號5樓││0元、台北市中│2.於申請書上填載││││││之1○○○區○○○路61│不實收入││││││││號5樓之1、負責│││││││││人吳泰順)、禾│││││││││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書│││││└──┴───────┴────────┴───────┴────────┴─────────────────────────────────┴───────────────┴───────┘附表二㈠朱菲菲-RS888部分┌──┬───────┬────────┬───────┬───────────────────────────────┬───────────────┬───────┐│編號│銀行別│卡別│施用詐術方式│消費明細編號│宣告刑│備註│├──┼───────┼────────┼───────┼─┬───┬────────────────────┬────┼───────────────┼───────┤│1│荷商荷蘭銀行股│梵谷VISA白金卡│登載無實際消費│1│960906│RS888網路│15,000│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最後繳款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之簽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96.10.25│││(000000核准)│││2│960908│RS888網路│10,0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目前欠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268,820元│││帳記地址:│││3│960930│RS888網路│29,800│ 陸張 均沒收。│(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漢││││││││約金)│││口街1段110號2│││││││││││樓之15│││││││││└──┴───────┴────────┴───────┴─┴───┴────────────────────┴────┴───────────────┴───────┘附表二㈡吳泰順-RS888部分┌──┬───────┬────────┬───────┬───────────────────────────────┬───────────────┬───────┐│編號│銀行別│卡別│施用詐術方式│消費明細│宣告刑│備註│├──┼───────┼────────┼───────┼─┬───┬────────────────────┬────┼───────────────┼───────┤│1│荷商荷蘭銀行股│梵谷VISA白金卡│登載無實際消費│1│960904│RS888網路│32,000│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最後繳款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之簽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97.11.27│││(000000核准)│││││││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目前欠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145,799元│││帳寄地址:│││││││貳張均沒收。│(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延││││││││約金)│││平南路61號5樓││││││││未扣案之簽單無│││之1││││││││證據證明存在,│││││││││││不予沒收。(下│││││││││││同)│├──┼───────┼────────┼───────┼─┼───┼────────────────────┼────┼───────────────┼───────┤│2│玉山商業銀行股│王建民認同卡│登載無實際消費│2│960926│RS888網路│34,000│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無欠款│││份有限公司│MASTER白金卡│之簽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000000申請)│0000000000000000││3│960927│RS888網路│34,5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編號5之消費僅│││││├─┼───┼────────────────────┼────┤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扣到1張紅色簽│││帳寄地址:│││4│961011│RS888網路│20,000│柒張均沒收。│單。│││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10號2│││5│961127│RS888網路│34,500│││││樓之15│││││││││└──┴───────┴────────┴───────┴─┴───┴────────────────────┴────┴───────────────┴───────┘附表二㈢朱菲菲-樺儀部分┌──┬───────┬────────┬───────┬───────────────────────────────┬───────────────┬───────┐│編號│銀行別│卡別│施用詐術方式│消費明細編號│宣告刑│備註│├──┼───────┼────────┼───────┼─┬───┬────────────────────┬────┼───────────────┼───────┤│1│荷商荷蘭銀行股│梵谷VISA白金卡│登載無實際消費│1│960801│樺儀網路科技股-│8,000│朱菲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最後繳款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之簽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96.10.25│││(000000核准)│││││││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目前欠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268,820元│││帳寄地址:│││││││參張均沒收。│(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漢││││││││約金)│││口街1段110號2│││││││││││樓之15│││││││││└──┴───────┴────────┴───────┴─┴───┴────────────────────┴────┴───────────────┴───────┘附表二㈣吳泰順-樺儀部分┌──┬───────┬────────┬───────┬───────────────────────────────┬───────────────┬───────┐│編號│銀行別│卡別│施用詐術方式│消費明細編號│宣告刑│備註│├──┼───────┼────────┼───────┼─┬───┬────────────────────┬────┼───────────────┼───────┤│1│荷商荷蘭銀行股│梵谷VISA白金卡│登載無實際消費│1│960830│樺儀網路科技股-│68,000│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最後繳款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之簽單、送貨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97.11.27│││(000000核准)│││2│961031│樺儀網路科技股-│91,600│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目前欠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145,799元│││帳寄地址:│││3│961115│樺儀網路科技股-│20,000│貳拾壹張、送貨單柒張均沒收。│(不含利息、違│││臺北市中正區延││├─┼───┼────────────────────┼────┤│約金)│││平南路61號5樓│││4│970102│樺儀網路科技股-│58,600│││││之1││├─┼───┼────────────────────┼────┤│││││││5│970103│樺儀網路科技股-│30,000│││││││├─┼───┼────────────────────┼────┤│││││││6│970319│樺儀網路科技股-│30,000│││││││├─┼───┼────────────────────┼────┤│││││││7│970417│樺儀網路科技股-│58,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王建民認同卡│登載無實際消費│8│961125│樺儀網路科技│48,500│吳泰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無欠款│││份有限公司│MASTER白金卡│之簽單、送貨單├─┼───┼────────────────────┼────┤,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000000申請)│0000000000000000││9│970202│樺儀網路科技│48,600│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帳寄地址:│││10│970302│樺儀網路科技│45,000│拾貳張、送貨單壹張均沒收。││││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10號2│││11│970327│樺儀網路科技│40,000│││││樓之15│││││││││└──┴───────┴────────┴───────┴─┴───┴────────────────────┴────┴───────────────┴───────┘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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