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文賢(原名李文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文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並於民國102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7
2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