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伍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伍瑋於民國111年2月17日18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鎮○○路0號前,欲左轉往環河路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彎,適有告訴人 彭日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彭日廷受有左腰、左大腿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刑移調字第71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