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彤恩被告曾育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彤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彤恩因被告曾育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育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陳彤恩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經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97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3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3月22日確定。嗣經新竹地檢署依被告之居所地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上判決書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新竹地檢署112年5月11日、112年5月15日竹檢云執則112執1621字第1129019116號函各1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新竹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37頁、第41至55頁、第59至64頁);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共2份(見本院卷第39頁、第57頁)附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