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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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75號
原   告  陳淑凌
被   告  施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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