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月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
第4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月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六合彩簽單6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
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
├──┼──────────┼──┤
│一│六合彩簽單│6張│
│二│傳真機│1臺│
│三│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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