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張詹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荃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540元(依原告陳報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