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何莞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間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30,000元,應繳再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
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