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何莞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間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30,000元,應繳再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
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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