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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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鳳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孟杰
湯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2月23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之末日
應為105年3月15日,上訴人遲至105年3月30日始行提起
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為憑,其提起上訴已逾
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