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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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廖振睿廖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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