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無固定住居所,經本院傳拘未到,嗣發布通緝始獲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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