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甲○○被告屏東縣內埔鄉公所代表人乙○○鄉長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三七五租約方式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出租予丙○○耕作,而前揭租約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期滿,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申請收回自耕,案經被告審核結果核定准予原告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補償丙○○新臺幣116,400元後,收回自耕。原告不服補償金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法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周良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