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90號、99年度偵字第2929號、99年度偵字第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葉佳龍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執行感化教育完畢起至二十一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嗣於:㈠、..刊登欲以新臺幣(下同)五千七百元出售捷安特牌折疊腳踏車之訊息云云,致使居住臺北縣(住址詳卷)之 江佩倫 聞訊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五千七百元至乙○○之帳戶內,惟未收到商品,復無從聯絡刊登訊息之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㈡、..家住臺北市(住址詳卷)之甲○○聞訊後,透過網際網路向刊登拍賣訊息之人表示欲以一萬元購買其中一具行動電話,刊登拍賣訊息者續予偽稱願意出售云云,致使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一萬元至乙○○上開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復無法聯絡刊登拍賣廣告之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㈢、..刊登欲以一萬四千元(含二百元運費)販賣功學社F二○T二折疊腳踏車之訊息云云,家住臺北縣(住址詳卷)之丙○○聞訊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一萬四千元至乙○○上開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復無法聯絡刊登拍賣訊息之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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