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被告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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