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2弄21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95年度易字第1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