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鎮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鎮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查受刑人翁鎮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560號、99年度簡字第5084號、99年度簡字第59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4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6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
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