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時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3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時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時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6月確定(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時偉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1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一)、(二)、(三)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上開(四)、(五)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9年3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