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陳報原告已否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並檢附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