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 律師
涂承嗣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宣示日期欄之「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宣示日期欄「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乃「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范清銘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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