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