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6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告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丙○○(部長)
參加人洋皓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洋皓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 吳秀香 於民國88年5月19日以「防護面罩固定架之調整結構」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2270號專利證書,該項專利權並於90年11月20日經准登記讓與原告。嗣洋皓實業有限公司提出舉發,經原處分機關以92年7月11日(92)智專三
(三)05054字第0922070327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洋皓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被告以經訴字第09306215100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洋皓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洋皓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