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18號
債權人 李志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童瀚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二)之請求是否有誤?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