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號
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珠 」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惠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前,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惠美,並聲明承受訴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