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69號
原   告  陳梅香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
( 法扶 律師)
被   告 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同段1170-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170、
1170-1地號土地),於民國81年4月24日向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
所,以枋土登字第00278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本
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萬80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本件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情形,又上開抵押權之擔保物即
系爭1170、1170-1地號土地於民國107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皆為75元、面積則各為1,904、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各為1000/1904、全部,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依此,上開
土地之價額為8萬700元【計算式:(1904751000/1904)
+(7675)=80700】,未逾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則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萬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潮救字第
16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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