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梅香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
(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469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中低收
入戶證明、審查表等件為證(訴訟救助卷第6至9頁),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469號民事事件卷
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