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原告 林珈如

被告 江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

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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