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原告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宋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