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 林國政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銓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棟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勇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原告甲○○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9樓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即 許慧娟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路○○○號9樓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 律師
參加人乙○○住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弄24之1
號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136號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8月31日裁定命在該祭祀公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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