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 林國政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銓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棟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勇 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甲○○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 律師
參加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丁○○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祭祀公業舍人公之全體派下員名冊及證明文件。
二、 林貓柳 、 林清溪 、 林清波 等人之繼承系統表,以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過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