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被告甲○○占用坐落台北市○○區○○段4小段118號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依該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0,000元(計算式:196,000×10㎡=1,960,000);另依原告陳報 林秀真 所有五樓頂違章建築每坪造價乘以面積核定為90,750元(計算式:30,000×0.3025×10㎡=90,75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05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