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抗告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甲○○債權人丁○(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献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抗告人及其他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利本院調查相對人有無應不免責之情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前曾於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免責事件提具書函(民國98年10月30日台新總債務協商部字第09800014414號函),主張相對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應不免責事由,惟該函雖稱相對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有於全虹通信廣場、住都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亞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京華城(餐廳)、東風旅行社有限公司陸竹分公司-郵購、BaiLeMenHotelChina、DongHuiT&ACo.(LTD)Qingdao、昌恆昌股份有限公司、大崗山高爾夫球場、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偉督精緻生活館、SZSanji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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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新銀行以外其餘抗告人及債權人說明相對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之應不免責事由,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