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政弘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趙悅伶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