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8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陳建旻
被 告 黃柏鈞
李佳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