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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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5號抗告人 姜榮昇 相對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上列當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依照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沈佳宜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