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5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沈佳宜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