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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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9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告 魏妙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445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提出書狀到院,減縮聲明被告給付10萬元及遲延利息,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