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58號
原 告 劉雨浰
被 告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5年3月15日前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5年3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