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訴人 蔡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8,075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占用面積3147.29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2,900元/平方公尺=9,127,141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9,538元+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8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