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侯再享被告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5,000,000元,加計自112年4月17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6月1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即346,0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346,027元(計算式:0000000+346027=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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