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告 林明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向上心文理短期補習班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8,000元及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51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及新臺幣3,000元,共計新臺幣8,151元。
(二)應補被告私立向上心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並按補正結果提出正確記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之起訴狀正本(並附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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