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章小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法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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