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林清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關詩縈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原告起訴僅填寫當事人欄位,惟未檢具土地登記謄本,尚無
從查明是否已列全體土地共有人為原、被告。其餘就事實理由之部分均空白未填寫,此部分請參考第四項為查報並說明。
⒉聲明部分,原告欲分割之土地勿戴「和美鎮」,請接寫「伸
港鄉」,系爭241、242、244地號土地面積合計僅為591.36㎡,如何得出1182.72㎡?此外,就欲得分割位置僅在地籍圖影本上記載「左邊」,是為何意?原告就相鄰同段243地號、245地號土地,是否亦有應有部分(若有,併同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註:原告起訴雖勾選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惟未確實提出)。又原告之土地應有部分(持分)各多少?
三、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
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標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現行道路、道路名稱;請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後,建議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應提出起訴狀正本1份、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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