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 楊皓評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立裕 、 黃惠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