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李佳穎 被告 黃玉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0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交簡字第7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