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劉佳欣 被告 陳玲珠
沈家弘 林妤容
何嬋娟
祁煒悅
王秀緞 游燈富 蕭智程 張宏瑞 張岑瑄 張町瑄 傅慶修
陳金銓 黎炫秀 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成 被告 魏達峯
魏嘉良
魏嘉呈 魏珠軒 魏達瑜 賴亮旭 陳坤成 謝泰鈿 謝高秋芬 謝裕謙 謝裕恭 謝孟珊 魏大韋 魏志恒 魏妙玲 魏志鵬 魏文玲 魏文遠 柯亭妤 林縈潔 張鳳玲 陳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115㎡)、942地號(面積:18㎡)、943地號(面積:780㎡)、943-1地號(面積:16㎡),合計1929㎡(約583.522坪),約定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9919萬9000元;而原告請求:❶確認「被告黎炫秀」與「被告陳玲珠、沈家弘、林妤容、何嬋娟、祁煒悅、王秀緞、游燈富、蕭智程、張宏瑞、張岑瑄、張町瑄、傅慶修、陳金銓」間,就上開系爭940地號、943地號、943-1地號土地,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併應予撤銷。❷確認被告等人就上開系爭940地號、943地號、943-1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買賣契約無效。又上開聲明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即後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27萬3348元【計算式:
(1115㎡+780㎡+16㎡)/1929㎡×9919萬9000元≒9827萬3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萬68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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