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97年度催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西螺高級農工職業學│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96年10月2日│2,885元│0000000│││1│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