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304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聲請金額及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所載金額與本票影本不符)。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