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83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請求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屬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