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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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736號聲請人 林柏峰 即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林柏峰為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統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林柏峰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經股果會同意通過,為此聲請指定林柏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結束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結束股東會議紀錄、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240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